二、主要食品法規與相關規範

(1) Food Act-1983 1983食品法案》

該法案是食品管理的重要法源依據,目的為保護公眾免於食品製備、銷售和使用時之健康危害與造假。該法明定食品製備、銷售和使用之許可範圍,並賦予相關機構執行該法之權利。

(2) Food Regulations-1985 1985食品法規》

1983食品法案》之實行細則彙編於《1985食品法規》。該法規載有對食品標籤、食品添加物、補充劑、包裝、污染物和細菌毒素等之一般性規範。上述法案及法規所管理之範圍涵蓋:食品標準、食品衛生、食品進出口、食品廣告和實驗室檢驗等,而衛生部(MOH)所屬食品安全及品質局(FSQD)則是負責執行該法之機構。《1985食品法規》對某些食品有特定的成份與標示要求,其對在標籤上做保健宣稱效果之要求極為嚴格,若是想取得新食品添加物之核可,特別是目前尚未經食品法典認可之添加物,難度非常高。由於過半的馬來西亞人口係穆斯林,因此對含豬肉與酒精之產品標籤之要求極為嚴格。廠商欲往馬國銷售產品宜遵守相關標示規範,以免產品進口到入境口岸時產生問題。

(3) Food Hygiene Regulations-2009 2009食品衛生法規》

2009年食品衛生法規針對食品處理作業人員以及管理維護食品工廠做出規範。規定所有食品相關場所之衛生要求,包括食品安全管制計劃和食品可追溯系統。該法規亦針對肉類、魚類、冰淇淋、冷凍甜食、奶類和冰之處理、包裝貯存和銷售設有特別規範。

 

資料來源:

1.  美國農業部全球農業資訊網 (USDA GAIN)

2.    ILSI本生命科學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