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標示要求
關於食品標示的規定可參閱《1985食品法規》第9條,在馬來西亞製造或包裝的食品應使用馬來語,進口食品可使用馬來語或英語,且兩者皆可包括其他任何語言的翻譯。
表9、食品標示中強制標示內容
1. 食品名稱 2. 食品成分 •含酒精或豬肉食品須標示「CONTAINS PORK(含有豬肉)」或「CONTAINS ALCOHOL(含有酒精) •准用食品添加物名稱及功能類別及國際編碼「含有允許的(該食品添加物類別)」 •油脂來源,例如棕櫚油、植物油(菜籽油、玉米油、大豆油)。 •主要成分的重量百分比由高至低排列 •含基改(GMO)或輻照食品須標示「基因改造(成分名稱)」、「由基因改造(成分名稱)製成」或「基因源於(該動物通用名稱)」等字樣。 •如果食品成分來源為基因改造,則應載明標示「基因改造(成分名稱)」、「由基因改造(成分名稱)製成」或「基因源於(該動物通用名稱)」等字樣 •如果符合輻照食品標準,須載明「IRRADIATED(輻照)」字樣 3. 製造商、包裝廠、進口商或總公司之名稱和地址 •製造商/包裝商/製造權或包裝權所有人或代理人的名稱和地址。 •馬來西亞進口商的名稱和營業地址。. •食品原產國名。 4. 主要成分的重量百分比按降序排列 5. 含過敏原資訊 6. 所用香料類型;如:添加人工香料、添加天然香料、添加仿天然香料 7. 使用期限、保存期限或最佳賞味期限 (只有以下產品須標示保存期限) •餅乾、麵包 •嬰幼兒罐頭食品 •嬰幼兒穀類食品 •巧克力、白巧克力和牛奶巧克力 •椰子奶油、椰奶、椰子醬、椰子奶粉和椰蓉 •密封容器內食用油脂和食用油,人造奶油除外 •魚丸或魚糕 •保存期限少於18個月的食品添加物 •嬰兒配方食品 •液蛋、液蛋黃、液蛋清、全蛋粉、蛋黃粉和蛋白粉 •需要標記日期的任何低熱量食品 •非密封容器中的肉製品 •除冰淇淋以外且體積小於200毫升的乳品和乳製品,硬質乾酪 •非碳酸類低溫殺菌無酒精飲料和非碳酸類超高溫瞬間殺菌(U.H.T.)無酒精飲料 •低溫殺菌果汁 •低溫殺菌蔬菜汁 •花生醬 •調味醬 •咖椰醬 •特殊用途食品 8. 警語(如有)。 10. 食品保存條件說明(如有)。 11. 食用方法(如有)。 12. 針對嬰幼兒或任何特定群體的食品之使用說明。 13. 《1985食品法規》規定之聲明。 |
不得標示以下事項或字樣:
1.表示等級、品質、優越性的詞語或具有相似含義的詞語,除非該食品符合主管機關對該品質等級的要求。
2.「純」字或其他具有相同含義的任何詞語,除非該食品具有《1985食品法規》規定的強度或純度,而且除加工所需外,無添加其他物質。
3.「有機」、「生物」、「生態」、「生物動力」或具有相同意義的任何詞語,除非該食品符合馬來西亞標準MS 1529:植物性有機食品的製造、加工,標示和行銷。
4.有關營養宣稱或保健宣稱的禁止標示事項將在後續說明。
1.如果食品中不含牛肉、豬肉或其衍生物、豬油或添加酒精,不得宣稱該等成分不存在。
2.不得宣稱任何禁用食品添加物或營養素不存在。
3.如果符合《1985食品法規》第9條中規定之前提,則可以在標示中聲稱缺少或未添加特定物質,例如無人工色素、無人造香料。
4.強調在食品中不存在或未添加一種或多種營養素的宣稱,應視為營養宣稱,因此應適用營養標示(於下一節說明)。
(二) 過敏原標示
以下成分為馬來西亞強制標示之過敏原:
1.含麩質穀物,包括小麥、黑麥、大麥、燕麥;
2.堅果及堅果製品,包括花生、黃豆;;
3.魚及魚肉製品;
4.乳品及乳製品(包括乳糖);
5.蛋及蛋製品
資料來源:
(三) 營養成分標示
以下類型食品必須進行營養標示:
1.以特定維生素或礦物質強化、添加、補充的食品。
2.有營養宣稱的食品(須有營養標示及該食品所宣稱之任何營養素總量)
3.特殊用途食品: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嬰幼兒罐頭食品、嬰幼兒穀類食品。
4.下列食品 (《1985食品法規》若有特定標示規定,則應遵守個別標準)
-穀類調理食品
-各式麵包
-乳品及乳製品
-麵粉製甜點
-罐頭肉
-罐頭肉含其他食品
-罐頭魚
-罐頭蔬菜
-罐頭水果
-罐頭什錦水果
-各式水果汁
-沙拉醬
-美乃滋
-各式無酒精飲料,包括綜合植物性飲料、大豆飲品
營養標示強制標示項目
1. 總熱量
以卡、大卡或兩者兼具標示總熱量
2. 蛋白質含量
蛋白質總量、碳水化合物和脂肪以公克表示
3. 碳水化合物含量(飲料須標示總糖量)
「醣……….公克
總糖量………公克」
4.脂肪含量
宣稱脂肪酸總量或類別者,應以下列格式聲明飽和脂肪酸、單元飽和脂肪酸、多元不飽和脂肪酸與反式脂肪酸的總量:
脂肪……公克 由
由單元飽和脂肪酸……公克
多元不飽和脂肪酸……公克
飽和脂肪酸……公克及
反式脂肪酸……公克
組成
1.營養素(維生素與礦物質)
2.膳食纖維
3.鈉含量
4.膽固醇
5.脂肪酸組成
表10、馬國營養素參考值Nutrient Reference Values (NRV)
Nutrient營養素 |
泰國RDI值 |
Unit 單位 |
Vitamin A 維生素A |
800 |
mg 毫克 |
Vitamin D 維生素D |
5 |
mg 毫克 |
Vitamin C 維生素C |
60 |
mg 毫克 |
Vitamin E 維生素E |
10 |
mg 毫克 |
Thiamin 維生素B1 |
1.4 |
mg 毫克 |
Riboflavin維生素B2 |
1.6 |
mg 毫克 |
Niacin菸鹼酸 |
18 |
mg 毫克 |
Vitamin B6維生素B6 |
2 |
mg 毫克 |
Folic acid葉酸 |
200 |
mg 毫克 |
Vitamin B12維生素B12 |
1 |
mg 毫克 |
Calcium 鈣 |
800 |
mg 毫克 |
Magnesium鎂 |
300 |
mg 毫克 |
Iron鐵 |
14 |
mg 毫克 |
Zinc鋅 |
15 |
mg 毫克 |
Iodine碘 |
150 |
mg 毫克 |
Choline膽鹼 |
550 |
mg 毫克 |
資料來源:
1. 《1985食品法規》
(四) 營養宣稱及保健宣稱
根據《1985食品法規》第18C條之規範,馬來西亞允許的食品營養宣稱如下:
1.營養成分(含量)宣稱
食品的營養成分含量宣稱 (例如「無」、「極低」、「低」、「來源」或「高」),應符合《1985食品法規》附表5A表I與II之條件。
凡食品本身不含某種營養素或含量極低,其描述營養素含量的用語不得落於該食品名稱之前,但可標示為:低(營養素名稱)食品或無(營養素名稱)食品。例如,可以宣稱花生為:無膽固醇食品,但不得宣稱花生為:「無膽固醇花生」
2.營養比較宣稱
若欲在標示上作營養成分的比較宣稱(諸如「減少」、「少於」、「較少」、「增加」、「多於」、「輕量」、「額外」或其他任何類似訊息的詞語,用以比較某食品與參考食品中的營養含量),須遵守《1985食品法規》附表7與附表8之規定。
3.營養素功能宣稱
此宣稱是指描述營養素在身體成長、發育及一般功能之生理角色的宣稱(例如可溶性燕麥纖維(β-葡聚糖)有助於降低或減少膽固醇),但不得暗示或包括宣稱該營養素能治癒、治療或保護消費者免於罹病的陳述,相關規定可參閱《1985食品法規》附表9。
4.添加營養素/營養強化宣稱
只要下列食品中的維生素或礦物質含量視情況不少於《1985食品法規》附表12表II所示,即可使用「富含、強化、有維生素的、補充或增強」或具有類似意義的詞語。
-麵包
-早餐穀類
-煉乳-加糖和不加糖;換脂乳品與換脂煉乳-加糖和不加糖;
-奶粉(全脂或脫脂)
-肉、蔬菜或酵母萃出物
-麵粉(小麥)
-麥芽奶粉
-上述未明列之其他固態食品,嬰幼兒罐頭及穀類除外
-液態食品包括蔬菜汁和水果汁
禁止宣稱事項:
1. 除另有規定外,任何食品標示不得包括「複方」、「藥用」、「滋補」或「健康」等字樣,或其他具有相同意義的任何詞語。
2. 除非滿足特定條件,否則任何食品標示不得出現「營養」或其他具有相同意義的任何詞語:
3. 任何宣稱不得陳述特定食品將提供所有必要營養素的充足來源,但本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4. 任何宣稱不得暗示均衡飲食或多樣食品組合不足以提供所有營養素。
5. 不得提出無法證實的宣稱。
6. 不得宣稱食品適用於預防、減輕、治療或治癒疾病、失調或特定生理情況,但本法規另有規定者除外。
7. 可能會引起消費者對類似食品安全性產生疑慮或引發消費者恐懼者不得宣稱。
其他重要資訊標示
1.添加胺基酸、脂肪酸或兩者兼具的食品可宣稱該食品富含或補充有胺基酸或脂肪酸或兩者兼具,且應依下列格式標示:
「本食品(富含、強化或具有等)(以毫克表示總量)的(胺基酸或脂肪酸或兩者並列)」
2.宣稱含有雙岐乳酸桿菌食品者:應聲明該食品數量中的菌活菌數。另應標示「內含活菌,需要特殊存放條件」或「內含活菌,請依說明存放」字樣
3.凡添加聚糊精之食品及含有此類食品的包裝上,均應標示「敏感者過量食用含有聚糊精的食品可能出現輕瀉現象」。
特殊標示要求
除一般標示要求外,有些食品有專屬該食品的額外標示要求。有特
定標示要求的食品包括:
-甜點(粉製甜點、糖果、冷凍甜點、冰品甜點或糖)
-蛋
-食用油脂和食用油
-水果汁
-肉類和肉製品
-乳品和乳製品
-無酒精飲料
-烈酒(酒精飲料)
-茶
-醋
保健宣稱
關於保健食品之分類及保健宣稱規範,可參閱馬國藥品管制局(NPRA)出版的Drug Registration Guidance Document (DRGD)手冊,內有詳細的解說,本手冊目前收錄範圍僅涵蓋加工食品之範疇。
資料來源:
1.《1985食品法規》
2. 馬來西亞營養標示宣稱指導手冊
(五) 基改食品標示
食品來源和食品成分經現代生物技術(基因改造)取得者,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基因源於(該動物通用名稱)」
如果食品和食品成分由基因改造生物組成或含有基因改造生物,應標示「基因改造(成分名稱)」字樣
如果食品和食品成分由基因改造生物製成、但不含基因改造生物本身,應標示「由基因改造(成分名稱)製成」字樣
資料來源:1. 《1985食品法規》第11條
(六) 輻照食品標示
凡經過輻照的食品成分佔食品淨重5%以上者,應顯示食品輻射標誌,如下圖所示。
每一份輻照食品的包裝上,均應在靠近食品名稱附近標示聲明,字級不小於10,且如下任一格式:
“TREATED WITH IONIZING RADIATION” “TREATED WITH IRRADIATION” “TREATED BY IRRADIATION” “IRRADIATED”
「經游離輻射處理」 「以輻射處理」 「經輻射處理」,且每一包裝上均應有食品輻射國際標誌
資料來源:1.《馬來西亞2011輻照食品法》http://fsq.moh.gov.my/v6/xs/page.php?id=74
圖1、馬國食品標示及營養標示範例
資料來源: https://www.healthykids.org.my/for-children/healthy-articles/whats-my-food-%E2%80%93-discovering-food-labels